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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9日,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受德阳市科知局和德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邀请,我所中国(成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咨询***、***代理人熊晓果、绵阳办经理肖明、德阳办**代理人冯精恒、吕江四人参加了由德阳市科知局和德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组织召开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与发展”专题学术研讨会。 本次研讨活动征集的论文从**、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动植物新品种等多个方面进行积极研讨交流。就论
成都**侵权,**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法保护的**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放弃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2、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技术
商业秘密侵权如何界定?我们都知道每个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如何能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一般就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怎样来界定商业秘密侵权呢? 四川力久的专业律师是这样介绍的: 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此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 (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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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哪些优势?企业在保护**和商业秘密应该如何进行取舍呢?对比**,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哪些优势呢?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为我们支招。 【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 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较之**的保护范围更为广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企业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说,不仅包括有关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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