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广告中禁止使用“**”内容的通知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广字[2008]218号 


    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较近,**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制度的内容。地区*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地区*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地区**产品”等涉及质量**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173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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