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设置屋面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户外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户外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户外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3)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1992。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3年后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的可续办。
(5)内环高架道路内设置户外造型广告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所用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提倡选用新材料,多用冤虹灯及制作高雅的户外造型广告灯箱。在主要商业街和高架道路两侧建筑上设置的户外造型广告和招牌,其画面和灯光可变化的数量应占总量的60%以上。
(6)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范围和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