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劳动合同的**禁忌,如何巧妙解决?

    日常生活中,与上班族较密切的合同问题应该是劳动合同纠纷了。

    案例:
    “陈某是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9日期满后未及时续签,而后继续工作至1月22日后回外省老家过年。原计划2月3日公司正式开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所在办公楼2月份封闭管理,公司员工包括陈某在内于2月3日至复工期间,均在家远程办公。

    三月初复工返岗后,陈某向杭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年终奖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7万元。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主要原因有几点,首先是节前人事专员休假导致工作交接不畅,再者就是节后因为疫情防控,导致复工频频推迟。因此,公司认为不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想法。

    最后,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陈某2019年年终奖金3万元,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遇到如同今年的这种意外情况(疫情),无法及时同劳动者签订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不用着急,国家政策告诉你:

    ▲图片来自:人社部官网
    2020年3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政策响应需求,电子劳动合同的普及,将较大程度帮助用人单位解决诸多传统书面劳动合同签署带来的问题。
    深圳市中正鸿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注于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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