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无权签订担保合同,无效,但须承担过错责任
案件总结:
(1)《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五条*二款的规定处理。”
(2)《*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条*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四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参考案例:较高人民法院(2019)较高法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