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起始期限
(1)对上述**种情况即“招标人终止招标并且已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条例*三十一条用了“终止招标后及时退还”,应当来说这样的规定不是十分准确,笔者理解终止招标后招标人须以各种方式通知投标人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及时退还应当时一个“合理期限”,至于合理期限是多长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涉及投标人众多或收取的标的额大,时间稍微长一点,但也绝不应**过以年为单位的时限,对于金额小涉及投标人不多的,则应以天或周作为计量合理期限的单位。
(2)*二种情况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为“较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笔者理解应当是签订书面合同的5日内投标人即已经收到了投标保证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