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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
出租人出卖房产但未通知承租人行使**购买权的,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赔偿?
出租人出卖房产但未通知承租人行使**购买权的,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赔偿?答: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专业知识、服务为民为理
先履行义务抗辩权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六十七条(变为民法典)规定:【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上述法规,如货物或产品的购买人的付款义务在先,而出卖人的质保或售后服务义务在后,因此出卖人有权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公司名: 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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