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类型:的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法中规定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中国香港法中规定有:标准(相当于大陆的发明)、短期(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和外观设计。
1.发明我国《法》二条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3.外观我国《法》二条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法》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法,新修改的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很多。
4.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