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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沪药法治大讲堂——化妆品安全评估”你“点单”我“服务”活动现场*,参会企业提交了很多化妆品完整版安全评估相关的问题。本期器审小编梳理了企业关注度较高的部分共性问题给您集中答疑,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完整版安评的相关要求。Q是否接受其他国家毒理学试验方法或标准获得的毒理学试验数据?A通过一系列毒理学研究,测定化妆品原料和/或风险物质的毒理学特征,将其作为危害识别的一部分,也是
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对已上市销售证明有何要求?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七条**款*四项规定:进口产品应当提供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和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除外。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
1、问:通用名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是否配方中必须含有该具体原料或类别原料?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二),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常见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动物、植物、矿物有关词汇有牛奶、奶油、芙蓉、黄金、铂金
“未提供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报告”“未说明试制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今天小编带您来看一下2024年上半年上海市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中产品检验报告版块的高频错题:错题1 驻留类产品理化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未提供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报告。器审小编提示 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驻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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