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登记程序

    (一)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资格;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资格。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十一条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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