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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于1998年进入某照明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的月工资;同时,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基本工资的70%”,某照明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也是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来支付加班费。2011年6月张某离职,并于同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在职期间所有加班工资差额部分。 争议焦点 1、 单位规章
案例:王某于2011年5月应聘到某度假村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超市收银员,工资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3个月后,由于王某不胜任收银员工作,度假村将其调到客房部作前台接待。因为没有作前台接待的经验,又加之“十一黄金周”到来,客流量骤增,王某工作中频频失误,几次遭到游客投诉。2011年11月初,度假村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王某在度假村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1560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提醒 签合同前看清中介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现在大多数的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的。很多普通的老百姓一般都认为,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的二手房交易,房地产中介公司就会为整个二手房交易流程负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中介公司虽然是会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二手房交易,但是在三方签订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房地产中介公司仅是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双方的交易,当买
李先生在深圳市中区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深圳,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但李先生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欠缴自己半年多的相关社会保险。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经过咨询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李先生称,4年前他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来到中区一家食品厂工作。当时,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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