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词条说明
律师点评: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值在 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 对值**出3%,买受人请求解
魏某是上海某电子设备公司职工,2008年4月22日,魏某因孕期不适,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经理:“我身体不舒服,明天请假到医院看看。”经理未回复。次日上午魏某又电话向经理请假,并说明妇幼保健院已出具建议休息一月的医疗证明单。4月24日,公司以魏某“擅自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决定自4月27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后*判决,公司须在10日内恢复与魏小姐的劳动关系。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许宜
8月22日上午,深圳市**召开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动员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 《暂行措施》从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强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其中包括,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
原告乐某诉被告黄某归还借款200万元。因原告乐某仅提供被告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二审*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在二审*的审理中,原告乐某向*提供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原告曾通过建设银行转帐63万元给被告黄某,作为履行2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称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黄某,被告黄某也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 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向原
公司名: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许宜群
电 话: 755-83283091
手 机: 13809892972
微 信: 13809892972
地 址: 广东深圳罗湖区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1109室
邮 编: 518031
公司名: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许宜群
手 机: 13809892972
电 话: 755-83283091
地 址: 广东深圳罗湖区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1109室
邮 编: 51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