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状王专业劳动律师团队电话:(张静), QQ号码: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过的,从其约定: (1)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 (1)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邹律师 ,1992年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21年房产法律案件办理经验,特擅长劳动纠纷,劳动仲裁诉讼代理,工伤索赔,企业劳动法律顾问等。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团队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层1102房。 法律咨询电话:(张静), QQ号码: 公交站:1.动物园南门站,2.东峻广场。地铁5号线:动物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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