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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注册申报资料编写要点之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篇
本文适用于2018年11月起在各自贸区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项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同时也适用于其他非自贸区地域的产品。本文由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友情提供,欢迎交流。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这项资料并不难,只要严格按照《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法规要求进行,一般不会出什么问题。下面,天健华成就来讲一下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资料项的编写要点
化妆品名称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安全和功效信息,可以说是高度浓缩的产品介绍。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要求提供《产品名称命名依据》,解释名称中所有用语的含义,就是为了了解产品命名的理由,便于审查产品名称是否如实表达了产品信息,确保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本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化妆品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填报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希望帮助备案人进一步提升备案合规水平。 一、化妆品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是否必须一一对应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注册申请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9步走(2019,新政版) 原创/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化妆品注册部 凡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化妆品,必须预先经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NMPA)审批(特殊类化妆品)或备案(非特殊类化妆品),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通关,亦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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