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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一、案件结果——二审胜诉我的委托人A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其在全国多地设有分公司承揽当地工程。A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被判决承担了450万元的还款责任,感到非常不公。我接受委托之后,认为A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刘某的借款偿还义务不应该由A公司承担。在二审的代理过程中,通过细致的证据剖析和法律关系的阐述,成功帮助A公司赢得了胜利。二、案情介绍及代理思路刘某是A公司在津分公司的经理,2014年刘某以工程资
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独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具体时间无法确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九条法院适用普通程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推翻一审错误判决——胜诉。戴律师在本案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一审败诉后,接受其二审的委托,就买方陈某诉卖方何某及委托人某房产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代理上诉后,二审胜诉。在二审阶段,戴雪静律师通过艰苦的举证及多次开庭,终于向法庭展现出本案的大部分客观真实情况。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的第四项即某房产中介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项;并且二审法院判定原一审判决中案件受理
因“委托人指示错误”导致的定作合同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定作人指令错误导致的定作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证明责任和损失赔偿的依据方面。一、案情简介:承揽人A公司与定作人B公司自2014年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A公司是一家包装制品公司,专门承接各类包装制品制造。B公司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从事地毯等进出口业务。本案中B公司从地毯厂订购地毯,再向A公司定作相应的地毯腰封、指示板配套出口至国外。2
公司名: 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戴律师
电 话: 1382159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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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天津南开鼓楼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中粮广场2908室 地铁鼓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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