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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二批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3〕5号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三十七条**款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年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要求|北京市化妆品审查中心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生产质量管理专刊)2
问题3: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能力有哪些要求?答:根据《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十条规定,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履职能力:(一)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具备满足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能够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应用;(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熟悉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保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
本文作者为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 本文的论述对象为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后取得的是电子版备案凭证,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第一步:明确概念分类,确定进口程序 1.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 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一书中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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