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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的问答[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六)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13号,以下简称《公告》),提出进一步优化部分普通化妆品的备案检验管理措施。现就《公告》实施有关问题逐一进行解答: 问:为何要对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答: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环节检验管理和
技术审评常见问题及解答1、问:对于配方中含有推进剂的防晒喷雾产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中防晒剂理化指标的控制范围应如何正确填报答:有两种填报方式:含推进剂方式或不含推进剂方式,但需在防晒剂指标的控制范围后注明是否含推进剂。如防晒喷雾产品推进剂罐装量为“推进剂总质量 : 配方原料总质量 =60:40”,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的配方申报量为4.5%(不含推进剂),其控制范围可以设置为3.6%-5.0%(不
多个进口普通化妆品分别完成备案后,以套盒形式销售时,是否需要提交套盒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的,组合包装产品备案时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1.进口普通化妆品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报告?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三十七条,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35号)要求,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五十三条,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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