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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六条规定,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9物理**器械”子目录、一级产品类别“07高频**设备”中二级产品类别“02射频**(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30号公告的实施涉及美容用途射频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划分。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的
一、保健功能已列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的产品过渡对保健功能已列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的产品,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设定 5 年过渡期,规范注册和备案产品的保健功能声称,已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对应的功效按《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调整,并制定了《新旧保健功能声称对应
化妆品备案注册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包装、美白、命名、原料、配方等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发现和化妆品业界反映的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了解答。 问:进口产品原包装上标注了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如产品宣称中有“抗炎症成分”表述等,注册或备案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相关要求的,首先应当结合产品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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